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九种情形将纳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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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 (见习记者/胡涛)近日,我市多部门联合印发了《江门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生产经营单位多次发生安全事故,事后隐瞒不报、谎报将被纳入“黑名单”。
根据该办法,九种情形将被纳入“黑名单”,包括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同一生产经营单位短期内(30个自然日内)发生的职业病危害事件涉及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或者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群体性职业病危害事件的(不含急性工业中毒);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浓度严重超标,经监管部门指出或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拒绝、阻碍各级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发生暴力抗法行为并受到处罚,或逾期拒不执行行政执法指令、行政处罚决定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一年内两次以上迟报、漏报事故的;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抢救或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逃匿并经查实的;发生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一年内三次以上被监管部门处予行政处罚的;监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认为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其它有必要纳入“黑名单”情形的。
监管部门将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并实施惩戒约束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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