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人员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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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是江门市十五届人大代表的下列人员,列席和邀请列席江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一、市政府组成人员;
二、我市选出的广东省十二届人大代表;
三、出席政协江门市十三届一次会议的委员;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五、市政府直属机构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中央、省驻江门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副处级以上干部;
八、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九、投资、工作、居住或者祖籍在江门的部分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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