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条件放宽涉及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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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 (记者/傅雅蓉 通讯员/谭芸馨)我市素有“中国第一侨乡”的美誉,祖籍江门的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台同胞有数百万之多,早在2004年,港澳居民就被允许在广东省申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业。近日,港澳居民在粤申办个体工商户条件再放宽。除了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行业从130个扩展至135个之外,还从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放宽条件。
据了解,目前,经国务院批准,《〈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服务贸易协议》已经分别在香港、澳门签署,于6月1日起实施,其中在个体工商户领域累计开放至135个行业。随即,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开放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从登记注册、外资审批、身份核证等方面放宽条件,鼓励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以下简称港澳居民)到内地投资创业。
具体而言,从6月1日起,放宽条件包括:第一,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须经过外资审批,(不包括特许经营),由经营所在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登记机关”)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直接予以登记;第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无从业人员人数和营业面积的限制;第三,香港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时,取消其身份核证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有关登记事项仍有严格的审核方式,如在名称方面,应依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除了核定经营者姓名外,应当在经营者姓名后面加注“(香港居民)”或者“(澳门居民)”字样;组成形式应核定为个人经营;在经营者住所方面,应填写经营者在经营场所所在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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