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贼“爱”摩托车远甚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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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中共发还25辆摩托车、2辆小汽车。
文/图 江门日报记者 李千帆通讯员 赵国富
5月25日凌晨3点,市民邓女士的雅马哈摩托车在乐怡路路边停放时被3名男子盗走。6月1日,即邓女士报案的第7天,她便接到蓬江巡警大队民警打来的电话,称偷车贼已被抓住了,邓女士的摩托车也已被追回来了。
6月29日上午,包括邓女士在内的共27名车主,参加了蓬江巡警大队举行的退赃发还仪式,仪式共发还退回被盗摩托车25辆、小汽车2辆,所有车辆均为蓬江巡警大队于今年开展“飓风2016”打击“盗抢”专项犯罪专项行动中破获案件追回的。据记者了解,近年来,随着警方打击盗抢车辆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强,蓬江区内丢失的小汽车数量大幅减少,从曾经的年均200多辆下降至2015年的10余辆。
被盗摩托车“售价”二三千元
记者了解到,今年1至6月,蓬江巡警大队共抓获涉“盗抢”犯罪嫌疑人144人,刑拘126人,逮捕76人,打掉伍某达盗窃摩托车团伙、罗某五盗窃汽车团伙等10多个盗窃团伙案,其中,伍某达盗窃摩托车团伙中有成员年仅14岁。
据蓬江巡警大队副大队长曹乐明介绍,本次发还的被盗摩托车,以雅马哈、本田、豪爵等品牌为主,这几类摩托车售价高,犯罪嫌疑人盗车得手后,仍可以20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转手”。
曹乐明提醒,要避免爱车遭贼盯上,首先要选好停放位置,尽量避免停放在没有监控、无人看管的位置,或光线较差的角落里等。其次还要注意上大锁并拔钥匙,本次追回的摩托车中,有一辆就是车主打开后备箱后忘拔钥匙导致丢失。
被盗小汽车销赃转手难
在小汽车被盗方面,曹乐明告诉记者,去年全年蓬江区被盗的小汽车只有10余辆,与曾经的年均200多辆失车相比大幅减少,而背后原因与警方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以及被盗车辆销赃转手难有关。例如,活动当天发还的一辆日产蓝鸟小汽车,车主黄先生购买于2013年,目前市场价约为8万元,而犯罪分子盗得后以2万元转手。曹乐明解释称,小汽车目标大,且只能在正规道路上行驶,赃车证照不齐,一旦遇到交警查车或被路面监控拍下就会露馅。
未经抵押权人同意 1080万元转让合同无效
江门日报讯 (记者/徐铃静 通讯员/黄海磊)胡某与张某等人及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和担保协议,约定张某等人将价值10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胡某,张某等人先办理过户手续,胡某再向银行偿还标的物中950万元的贷款债务。由于胡某没有按期支付款项,张某等人又将标的物另行出卖并因此产生纠纷。近日,江门中院二审判决解除该转让合同,并由张某等人及金属制品负连带责任向胡某返还已付款108万元及赔偿利息。
2014年6月,胡某与张某等人及金属制品公司签订转让合同书和借款担保义务承担协议,将张某等人名下价值108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权利及义务转让给胡某,合同约定其中950万元抵押给银行的贷款债务由张某等人以金属制品公司的名义清偿,胡某与张某等人对该借款提供担保,并注明张某等人应在2014年7月将转让物过户到胡某名下,胡某则需在当年9月清偿银行贷款,否则要负违约责任。但截至合同约定期限,已支付了108万元的胡某没有按约定支付另外950万元给张某等人,张某等人也没有将标的物的产权过户至胡某名下。去年2月,张某等人将标的物又另卖给他人。为此,胡某将张某等人和金属制品公司告上法院。
江门中院经审理认为,从双方签订转让合同书的约定看,转让标的物过户手续办理日期在前,银行抵押贷款的清偿日期在后,根据《物权法》相关规定,在银行抵押贷款清偿前,转让标的物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此合同在签订之时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对此双方均应承担合同无法履行的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合同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故胡某可以解除涉案的转让合同。
因资金周转困难 两“老板”用POS机套现上千万元
江门日报讯 (记者/朱仑 通讯员/阮锦平)公司资金周转困难,两名“老板”想出了歪点子:使用公司的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虚构交易,信用卡套取。两人刷信用卡上百次,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及为自己控制的信用卡套现,共套取现金1300多万元。近日,蓬江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5年,施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各处罚金。
2012年1月,被告人施某、温某等人成立了位于蓬江区的某塑料有限公司,为该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在公司经营期间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温某即提出利用POS机虚构交易刷信用卡套取现金的方式筹集公司运营资金,施某同意后,温某、施某分别以其二人及其他人的名义申请某银行白金信用卡共8张,由温某负责保管和使用。
2012年8月13日至2014年1月17日期间,温某、施某使用上述8张白金信用卡在公司的POS机上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刷卡109次,共非法套取现金9955568元。
2014年5月12日,施某带证人欧阳某到温某办公室,由温某在公司的POS机上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欧阳某刷信用卡套现现金880000元。同月13日,再次刷信用卡套取现金941000元。
2014年5月22日,施某带证人陈某到温某办公室,由温某在公司的POS机上以虚构交易的方式为陈某刷信用卡套取现金1500000元。
2014年8月,因银行的举报而东窗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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