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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倾倒垃圾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需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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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件背景

    韩东明(化名)将从开平市月山镇一电镀厂收购的垃圾运载来倾倒在该镇某村民小组的一块空地上。村民发现了乱倒的垃圾后,要求村委会解决。当韩东明再次开车至现场要运走垃圾时,遭到村民拦截,村民声称垃圾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要求韩东明赔偿100万元遭拒,10多个村民驾驶摩托车停靠在电镀厂,要求电镀厂对垃圾事件进行赔偿。月山司法所迅速介入调处。

    各方诉求

    村民代表杨伟强(化名):垃圾严重影响环境卫生,要求赔偿100万元。

    韩东明:赔偿金额过高,无法接受。

    电镀厂代表刘兴波(化名):垃圾已由韩东明收购,工厂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调解现场

    “你们未经同意擅自将垃圾堆放在我们的地方,严重影响了村里的环境卫生。”杨伟强愤愤不平地说。

    “这些垃圾已经由韩东明收购了,至于如何处理这些垃圾,是他个人的问题。对于你们之间的纠纷,工厂不承担任何责任。你们现在10多辆摩托车停靠在工厂门口,严重影响我们的正常生产经营。”刘兴波说。

    韩东明无奈地表示:“我承认这是我的不对,但是收到你们的投诉后我已经立刻采取行动进行处理了。我也愿意作出适当的赔偿,只是你们提出100万元的赔偿款是漫天开价啊!”

    “你们倒的那是电镀厂的垃圾啊!这严重威胁到我们的健康,我们要求赔偿100万元很合理!”杨伟强理直气壮地说。

    “我当初收购的只是生活垃圾,并非电镀垃圾,不会对人体造成危害的。”韩东明反驳道。

    双方各执一词,争持不下。月山司法所所长罗健红先安抚各方情绪,并对村民杨伟强进行劝说:“发生矛盾纠纷,当事人应心平气和解决问题,你们把摩托车停靠在电镀厂门口,阻碍了工厂人员车辆的正常出入,不但妨碍交通和公共安全秩序,也可能危及自身安全,如造成严重后果,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外,在这起纠纷中,电镀厂的垃圾已由韩东明收购,垃圾由韩东明自行处置,因此厂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见村民的情绪开始平静下来,罗健红接着劝导说:“经了解,堆放的垃圾确实只是生活垃圾,数量不多,且堆放时间不长,对环境污染造成的影响较小,韩东明收到投诉后就赴现场对垃圾进行处理,100万元的赔偿数额的确过高。”

    罗健红转身对韩东明说:“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你擅自把垃圾堆放在村里,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对村民的环境卫生造成一定的影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耐心、细致调解后,双方当事人根据自身的情况,各退一步,最终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

    达成协议

    韩东明一次性支付赔偿款5万元给村民。

    调解员提醒

    《环境保护法》规定,公民应当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民法通则》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同时,当事人发生矛盾纠纷时,应当通过合法的途径来处理解决纠纷,切忌盲目、违法维权。

    □ 江门日报记者 黄硕明 通讯员 孟庆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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