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最多建床3次每次不超过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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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日报讯 (记者/赵可义 通讯员/林宇科)近期,不少参保人致电市社保局咨询家庭病床和老年病区的建床准入条件问题。本期栏目向读者介绍家庭病床、老年病区建床准入条件和注意事项。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无论是家庭病床或老年病区,每年最多建床3次,每次建床不超过90天。
家庭病床的建床需要符合10种疾病情况之一,且诊断明确、适合居家并需要医护人员定期上门实施治疗和护理,有近两年来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或门诊诊疗记录。除了要符合10种疾病情况,参保人体弱行动不便,长期卧床,到医疗机构连续就诊有困难,并存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指中度及中度以上功能障碍)才可建床。另外,申请建床的参保人家中要有监护人照顾,要有与建床医疗机构保持定期联系的能力,并能协助医生、护士对参保人进行相关护理。家庭病床需由家庭病床定点医疗机构开设。
老年病区的建床条件包括申请建床的老年人年龄为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病情达到住院条件的,生活重度和完全不能自理(指重度功能障碍),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因病情需长期保留胃管、气管套管、胆道外引流管、造瘘管、深静脉置管等各种管道的;需要长期依靠呼吸机等医疗设备维持生命体征的;因各种原因导致昏迷,短期住院治疗不能好转的;患各种严重慢性病且瘫痪的;医疗专家组会审同意的其他情形。
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可向开展家庭病床或老年病区的医疗机构提出建床,再由定点医疗机构向属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市社保局有关负责人提醒参保人,无论是家庭病床或老年病区,每年最多建床3次,每次建床不超过90天,第三次建床或转建老年病区(家庭病床)须由医疗专家组会审通过后方可按老年病区(家庭病床)管理。参保人因病情仍需继续治疗的,其医疗费用可按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享受待遇,基金支付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按其他结算方式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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